关于第37118959号“高邮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4747号
申请人:姜堰区禇老大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8959号“高邮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024号“高邮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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