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72070号“静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1815号
申请人:泰州正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2070号“静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积极向上,与申请人学生书桌等相关家具、家居产品的品牌定位完美契合,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静习”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张静
202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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