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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规范汉字,易误导中小学生认知的,不予核准注册

时间: 2019-09-20 07:21:16 来源: 点击: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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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54168号“心薇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5751号

   

  申请人:蒋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54168号“心薇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纯文字商标,采用艺术设计手法,但是整体并未改变该文字的结构及写法,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薇”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1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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