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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谨防读音相同的形近字

时间: 2019-10-11 04:43:28 来源: 点击: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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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93517号“煌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8396号

   

  申请人:隆阳区煌界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93517号“煌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1136号“皇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餐具、门店、宣传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8月23日

    上述案例表明:当两个商标只有一个字不同,而不同的字属于读音相同、字形相似时,判为近似商标,为避免消费者误认,不予共存。我们正百知识产权实践得知,此类商标通过商标局官网的近似查询不会显示,需自行输入不同形近字进行查询。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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