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42907号“SHUN C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58号
申请人:江苏顺驰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2907号“SHUN 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1372号“SHUN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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