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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性的,不予核准注册

时间: 2019-09-20 07:17:05 来源: 点击: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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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68180号“低温不燃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5729号

   

  申请人:深圳市舜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180号“低温不燃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指代意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低温不燃烧”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1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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