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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了,怎么办?重复申请是必要的程序性措施

时间: 2019-10-15 07:01:23 来源: 点击: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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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03717号“钱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72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金蜗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浙江金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3717号“钱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986号决定,于2019年1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有关的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单;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ICP备案查询截屏;
  4、购买服务器相关发票;
  5、商标使用授权许可书;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钱猫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8、礼品订购发票及礼品实物照片;
  9、钱猫金服信息;
  10、微信公众平台认证;
  11、钱猫金服微信公众平台后台信息详情;
  12、微信钱猫授权;
  13、客户交易图片;
  14、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记录;
  15、代理合同原件及后台数据截图;
  16、申请人公司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证据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ICP备案查询、证据4购买服务器的相关发票、证据5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证书、证据7钱猫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8中的礼品发票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中的礼物图片及证据9钱猫金服信息介绍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微信公众平台认证、证据11钱猫金服微信公众平台后台信息详情、证据12微信钱猫授权、证据13客户交易图片、证据14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记录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其指定使用服务的使用情况。证据15中代理合同系自制证据,且无相关发票合同的真实履行,证明力较弱。证据15中的后台数据截图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16申请人公司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19年08月30日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猛增(已超4100万件),商标作为稀缺资源,好的名字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存活率极低,这就存在大量注册商标并未被实际使用。基于上述原因,商标撤三(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成为越来越常用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处理手段。
    商标撤三的审理要点在于权利人能否提供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虽然《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但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实际审理时通常只认可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商标使用证据,而商业交易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证据通常不被认可。这就导致权利人很难提供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证据,尤其是未实际使用的防御商标、备用商标。
    故笔者建议,当遇到商标被撤三时,除了积极答辩提供使用证据外,重复申请同样的商标是非常必要的程序性措施;这样新的商标会替代老的商标权利,而让商标撤三失去其原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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